西安市長安區一藥房銷售假降壓藥致患者住院。目前,該店店主已被檢察機關批捕。
石某是長安區某藥房負責人,2017年11月,他通過微信從他人處購買二十盒降壓藥硝苯地平控釋片(商品名為拜新同)在藥房中銷售。
2017年12月的一天,高血壓患者李某從石某經營的藥房中購得硝苯地平控釋片,服用三周后身體出現不適癥狀,被醫院診斷為高血壓三級。出院后,李某向相關部門舉報了石某。
經調查,石某通過網絡的非正規進貨渠道,以明顯低于正常市場價格購進藥品的方式,違反了《藥品管理法》相關規定。
近日,長安區檢察院以銷售假藥罪對石某批準逮捕。
對銷售假藥、劣要的處罰有哪些?
第一百四十一條 【生產、銷售假藥罪】生產、銷售假藥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罰金;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;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無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。
本條所稱假藥,是指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》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、非藥品。
第一百四十二條 【生產、銷售劣藥罪】生產、銷售劣藥,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;后果特別嚴重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,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。
本條所稱劣藥,是指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》的規定屬于劣藥的藥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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